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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40號 債 權 人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吳紹欣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 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吳紹欣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