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40號
債 權 人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佑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吳紹欣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
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吳紹欣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