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57號
債 權 人 誠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香儀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全秉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全秉安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之
僱傭契約影本。
三、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(如匯款資料、借據..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