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57號
債 權 人 誠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香儀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全秉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全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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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、提出債務人之
僱傭契約影本、提出請求釋
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109 年12月24日具狀補正,仍未提出
請求釋明文件影本,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