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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9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37號 債 權 人 金沐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靈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PHI VAN QUANG (費文光)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,得請  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