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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38號 債 權 人 金沐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靈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LE THANH BINH (黎青平)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LE THANH BINH (黎青平)聲請發支付 命令,經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業於 109 年8 月11日行方不明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