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
債 權 人 賴家棟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500 元、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
109 年3 月4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
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