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
債 權 人 葉倫泮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俞美清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債務人究為「俞美清」或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?
若為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更正,並表明其法定
代理人。
二、請提出俞美清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若債務
人為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,則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
本件若係對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請求給付,請提出足以
證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借據、支票、
本票等)。
四、請提出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背面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(
內容須清晰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