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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債 權 人 葉倫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俞美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 務人究為「俞美清」或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?若為「永利豐 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更正,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,另請請提 出俞美清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若債務人為「永 利豐有限公司」,則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又本件若係對「永利豐有限公司 」請求給付,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(如借據、支票、本票等),並請提出票號AG0000000 號 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經本院民國10 9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 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雖債權 人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俞美清,然仍未提出俞美清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 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