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
債 權 人 葉倫泮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俞美清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
務人究為「俞美清」或「永利豐有限公司」?若為「永利豐
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更正,並表明其法定
代理人,另請請提
出俞美清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若債務人為「永
利豐有限公司」,則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又本件若係對「永利豐有限公司
」請求給付,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
本(如借據、支票、
本票等),並請提出票號AG0000000 號
支票背面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經本院民國10
9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
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雖債權
人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俞美清,然仍未提出俞美清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
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