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5號
債 權 人 鄉村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山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涂新德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
兩
造成立
承攬契約之釋明文件、未提出利息請求之依據或更正
利息請求為法定利率,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裁定命其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8 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
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