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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債 權 人 漢泰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町垣和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