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
債 權 人 漢泰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町垣和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