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
債 務 人 政鐽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卓益興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陸仟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
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