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
債 權 人 鑫曜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鑫宏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桃園新大國際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
請費,並請提出桃園新大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
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
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
9 年3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