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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 權 人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盈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108 年5 月24日之借據之清償日為108 年12   月5 日,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