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
債 權 人 華泰活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明霖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吳珮甄即德嘉企業社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吳珮
甄即德嘉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負責人最新
戶籍謄本
、提出契約影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6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提出民事
陳
報狀,仍未提出契約影本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
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