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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。   二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    本(如公司勞保證明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「     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」、刑事裁判書等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