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
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育傳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葉俊清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於
聲請
狀蓋
法定代理人章,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
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公司勞保證明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
承認簽章之「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」、刑事
裁判書等)
,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