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
債 權 人 日商武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松桄(TOH,SONG–KUAN)
債 務 人 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尚文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參萬伍仟柒佰元
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