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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 權 人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營造有限公司、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支付宏偉重機94500 元、振機馬達90   000 元、千斤頂50萬元、拖振機運費25000 元、板金噴漆75   000 元、工人工資62500 元及每日營業損失20000 元之釋明   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