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
債 權 人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翠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捷盛營造有限公司、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支付宏偉重機94500 元、振機馬達90
000 元、千斤頂50萬元、拖振機運費25000 元、板金噴漆75
000 元、工人工資62500 元及每日營業損失20000 元之釋明
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