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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債 權 人 大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翊如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忠信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 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