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
債 權 人 重德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添源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久捷開發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,經本院於民國109
年3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久
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、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
109 年3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民
國109 年3 月24日提出民事
陳報狀,仍釋明不足,逾期
迄未
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