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閎群塑膠科技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閎
群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勿省略),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經本院民
國109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
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雖
債權人具狀陳報閎群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
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然仍未釋明請求金額之
計算方式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