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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9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 債 權 人 堡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邦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云源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黃云源設籍 於新竹縣關西鎮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