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
債 權 人 宏國大樓機電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淑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心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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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