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
債 權 人 宏國大樓機電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淑麗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心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9 年3
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管理委
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、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
備證明、債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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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
年3 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
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