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號
債 權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聖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綠林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三、提出
租賃契約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