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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釋明債權人對徐華君有如聲明所示之債權存在及徐華     君對債務人有薪資債權存在。  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