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昭文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權人對徐華君有如聲明所示之債權存在及徐華
君對債務人有薪資債權存在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