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
債 權 人 林景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惠珠、翁
天堂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
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陳惠珠、翁天堂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