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2號
債 權 人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銘達
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捌仟陸佰捌
拾壹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