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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陳鳳龍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8樓 法定代理人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淑藝 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薪資債權逾新台幣(下同)16,430元部分移轉予    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之執行命令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