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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甫 眾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勿省略),並請提出薪資債權逾新台幣(下同)16,430元 部分移轉予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之執行命令影本(內容須清 晰),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