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
債 權 人 灃康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家康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NGUYEN VIET CA(阮越高)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
繳紀錄,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
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2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