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
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貴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昱城有限公司於
聲請狀補蓋其
法定代理人章。
二、請提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狀陳述之請求原因、事實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應給付工程款(新台幣)902,500 元及
營業稅37
,381元並扣除債務人已給付781,295 元之款項,然請款
發票金額785,000 與902,500 元不符,故請提出
上開差
額之請款單是否業經債務人蓋章收受?並請提出其差額
請款發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