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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 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債權人昱城有限公司於聲請狀補蓋其法定代理人章。   二、請提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聲請狀陳述之請求原因、事實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     限公司應給付工程款(新台幣)902,500 元及營業稅37     ,381元並扣除債務人已給付781,295 元之款項,然請款     發票金額785,000 與902,500 元不符,故請提出上開差     額之請款單是否業經債務人蓋章收受?並請提出其差額     請款發票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