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
債 權 人 銀隆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靖霖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允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債權人銀隆國際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允羿企業有限
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請提出允羿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