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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債 權 人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   二、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(借據未載明)或已依民法     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  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。   四、請提出債權人按月自債務人薪資扣款之證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