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
債 權 人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麗慧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洪啟祐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
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(借據未載明)或已依
民法
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債權人
按月自債務人薪資扣款之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