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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債 權 人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啟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 件借款已屆清償期(借據未載明)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 催告返還、未提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, 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催告返還文件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