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
債 權 人 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進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若有誤,併請更正(其中請求
新台幣6 千3 百元請款
發票日期為108 年8 月14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