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林增鋒 法定代理人 林榮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晉實業有限公司、林榮聰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高晉實業有限公司、林榮聰請補法定代理人   戶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