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6號
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泰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辰將汽車器材有限公司、林春瑞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已依
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
債權讓與事實
合法通知辰將
汽車器材有限公司、林春瑞之證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