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辰將汽車器材有限公司、林春瑞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辰將   汽車器材有限公司、林春瑞之證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