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6號
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泰宏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辰將汽車器材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
依
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
債權讓與事實
合法通知辰將汽車器材
有限公司、林春瑞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
1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
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