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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,並釋明其計算方式(尚未屆期     、尚未開立發票之稅金不得請求)。   二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仍未補正為正確請求金額,將全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