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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9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 債 權 人 協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義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承攬運送電子郵件、空運分提單、帳款明細單據  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