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
債 權 人 永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永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債權人於
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。
三、請提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