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
債 權 人 永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永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表明
本件債務人究為「祥宇工程有限公司」或「楊振泰」
,若係對祥宇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,請更正為正確
法
定代理人池明諺,若係對楊振泰請求給付貨款,則請更正債
務人為楊振泰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