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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祥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明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永鋐科技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,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 20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,而本件聲請之提出,則為民國109 年7 月17日,顯逾 法定期間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