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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債 權 人 禾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雁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登記事項卡及  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改法定利率即年息    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