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
債 權 人 禾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雁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登記事項卡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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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改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