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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5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債 權 人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債 務 人 錮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玖拾柒萬伍仟柒佰肆   拾肆元,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 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暨其中捌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