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
債 權 人 欣隆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信隆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
退票理由單,並以退票日為起息日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