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0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債 權 人 欣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未提出退票理由單,並以退 票日為起息日,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5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