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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高鐵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秝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釋明請求金額逾新台幣111,962 元利率6 %之依據(若無   法釋明依據,請改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