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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25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高鐵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歛 債 務 人 秝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千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萬零捌佰玖拾伍   元,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其中壹   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